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鑫疑似失联
宏达新材于8月12日晚19时接到自称广西省桂林市公安局电话,通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鑫先生目前已被桂林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具体案件情况不便透露,相关立案文书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8月13日,经杨鑫先生配偶致电核实,对方回复称相关立案文书已通过挂号信形式于7月19日左右发往杨鑫先生身份证记载的山东省某地址,后经杨鑫先生配偶确认,该地址未收到任何相关文书。截止目前,公司、杨鑫先生配偶及其他公司可取得联系的杨鑫先生亲友均尚未收到相关司法文书。
公司自年8月12日下午起至本公告披露前,通过各种渠道多次联系杨鑫先生,但均未取得有效联系,公司暂无其他有效途径确认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ST金刚财务造假受行政处罚实控人终身市场禁入
*ST金刚于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65号)。
经查明,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导致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导致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年至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导致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披露的《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涉嫌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的罚款;对郭留希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万元;对刘永奇、刘国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万元罚款;对李国选、张建华、赵波、张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万元罚款;对李素芬、刘广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张超伟、杨晋中、张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莉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郭留希作为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组织、策划、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控制、决策豫金刚石大额资金流转,涉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入其控制的账户,同时其主导关于涉案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知悉并隐瞒涉案担保事项,在涉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郭留希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ST天成信披违规多人被行政处罚并市场禁入
*ST天成及相关当事人于年7月8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黔证调查字2001号等共计11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1号)。
经查明,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贵州证监局拟决定:对天成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朱洪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巨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马滨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周联俊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陈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黄琴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曹玉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银河集团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潘琦、时任银河集团总裁姚国平、时任天成控股董事长王国生、时任天成控股董事长朱洪彬、时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黄巨芳、时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马滨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贵州证监局拟决定:对潘琦、姚国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国生、朱洪彬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黄巨芳、马滨岚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贵航股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收证监局警示函
贵航股份于近日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海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年2月26日,贵航股份子公司贵州华阳电工有限公司向其关联方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1月至12月,贵航股份红阳密封件公司累计购买关联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3亿元理财产品,构成关联交易。前述两项关联交易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且迟至年3月18日才披露。
贵州证监局决定对贵航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ST昌鱼收到拆迁及经营补偿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总经理董秘收警示函
8月13日,*ST昌鱼收到湖北证监局发来的《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9号)。
经查,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月山渔场地面附属设施的函》,决定征收公司所属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同日,公司与房屋拆迁人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月山村民委员会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此次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金额为.6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81.9万元,确认资产处置收益.76万元。同时,由于整体征用月山渔场厂房及地面附属设施,对月山渔场现有养殖水面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管委会就相关损失及前期投入的经营补偿与公司签署协议书,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53万元。公司迟至年6月3日披露《关于政府征收部分房屋及获得相关经营补偿的补充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年)第三十条第十八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高士庆、时任总经理樊国红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高士庆、樊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夫户外董事涉嫌操纵票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被立案
三夫户外董事易伟于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024号)。
《立案告知书》内容如下:“因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年7月30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前述事项系中国证监会对易伟先生个人的立案,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等产生影响。
易伟先生已向公司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易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怡达股份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怡达股份全资子公司吉林怡达于8月13日收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经开)应急罚[]号。
环氧乙烷罐区是一级重大危险源,SIS系统不独立,按GB要求,环氧乙烷安全阀出口管道应充氮,但该公司环氧乙烷储罐安全阀出口吹扫氮气未投运;企业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减少储罐压力控制系统。环氧乙烷储罐未按设计图纸安装储罐压力控制系统,现场只安装手动阀门;甲醇储罐未按设计图纸安装储罐压力控制系统,现场安装一台PCV阀门;2、二期生产装置VA储罐磁翻板液位计损坏,及时修复、#手动报警控制器防爆箱防爆膜脱落。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以人民币8元的行政处罚。
金陵药业被诉合同纠纷案原告不服一审上诉
金陵药业于年10月15日、年7月30日先后披露了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一审的所有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陵药业承担。
四川长虹下属控股子公司被诉合同纠纷冻结存款0万
四川长虹下属控股子公司顺达通于近期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其中,原告福建省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顺达通等被告与建投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化工材料,建投公司以其已按《购销合同》供货,而顺达通等被告未能依约向建投公司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顺达通等被告向建投公司支付货款,,.59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3,.46元以及以货款本金,,.59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顺达通等被告承担建投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原告莆田市国投森通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顺达通等被告与森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森通公司以其已按上述《购销合同》供货,而顺达通等被告未能依约向森通公司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顺达通等被告向森通公司共同支付货款,,.23元、暂计算至年7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01元以及以货款本金,,.23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顺达通等被告共同承担森通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元;
莆田市国投森通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顺达通等被告部分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顺达通在绵阳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开设的基本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金额以0万元为限;冻结顺达通在工商银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开设的一般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金额以万元为限。前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ST雪莱被诉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赔偿本金万及利息罚息
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向公司发放了贷款,因公司未能依约清偿贷款本息,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粤民初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元、利息2,,.47元、罚息3,,.20元、复利,.68元(暂计至年9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就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对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斜地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与同一顺位的其他9名抵押权人(即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等9家公司贷款银行)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处置全部抵押物时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则中信银行佛山分行按融资净额比例15.96%分配所得款项;
3、就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对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办公楼、宿舍、食堂、宿舍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与同一顺位的其他9名抵押权人(同第2项所列)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处置全部抵押物时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则中信银行佛山分行按融资净额比例15.96%分配所得款项;
4、就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中信银行佛山分行对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办事处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车间4、车间5、灯管生产车间)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与同一顺位的其他9名抵押权人(同第2项所列)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处置全部抵押物时的价值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则中信银行佛山分行按融资净额比例15.96%分配所得款项;
5、驳回中信银行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日出东方控股子公司帅康电气诉中云基金产品纠纷案一审获赔
日出东方于年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于年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帅康电气诉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关于帅康电气认购的0万元中云基金产品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诉讼情况等。
年8月,因上述合同纠纷,帅康电气再次将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等作为被告,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归还本金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事项等。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案号为()浙民初的《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就帅康电气与被告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元,支付利息,.59元;
2.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年6月27日起至年8月19日止,以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计算的违约金,及自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驳回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海能达被诉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法官判决赔偿.9万美元利息
近日,海能达收到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通知,针对公司与摩托罗拉、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Judgement)后双方提交的部分动议作出决定(Order)。
法官否决了摩托罗拉对利息补偿的计算方式,认同公司提出的利息计算方式,判决公司赔偿摩托罗拉51,,美元的利息;判决公司支付2,,.36美元的诉讼杂费。(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