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三则说明书修改公告,涉及清开灵口服制剂、安神补脑制剂、消炎镇痛膏。
一、清开灵口服制剂
公告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清开灵口服制剂包括颗粒、片剂(片、泡腾片、分散片)、胶囊剂(胶囊、软胶囊)、口服液和滴丸剂型说明书、和项进行统一修订。
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年8月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一、项应增加: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皮疹、瘙痒、头晕、头痛、胸闷、乏力、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
二、项应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项应增加:
1.久病体虚患者如出现腹泻时慎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二、安神补脑制剂
公告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安神补脑制剂〔包括片剂、合剂(口服液)、颗粒剂、胶囊剂、软胶囊、分散片〕说明书、、、项进行统一修订。
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1、2),于年8月9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一、项应包括:
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部不适、口干、腹痛、腹胀、腹泻、便秘、头痛、嗜睡、皮疹、瘙痒、心悸、过敏反应等,有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等病例报告。
二、项应增加:
1.有肝病史或肝生化指标异常者禁用。
2.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项应增加:
1.用药期间如果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目*、皮肤*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医院就诊。
2.严格按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服用,勿超剂量、长期连续用药。
3.本品建议饭后服用。
4.脾胃虚弱者慎用。
5.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
6.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
7.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四、项应包括:
1.本品遇碱性药物如碳酸氢钠、枸橼酸钠等可发生变质。
2.本品不宜与含鞣质的中药和食物合用。
3.不宜与海藻、京大戟、红大戟、甘遂、芫花或含有其成份的制剂同用。
4.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三、消炎镇痛膏
公告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消炎镇痛膏说明书、和项进行统一修订。
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于年8月9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一、项应包括:
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皮疹、瘙痒、红斑、肿胀、水疱、潮红、疼痛、过敏反应等。
二、项应增加:
1.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
2.对乙醇胺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3.对橡胶膏过敏者禁用。
4.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项应增加:
1.糖尿病严重者慎用,以防止使用不当引起皮肤损伤。
2.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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